第04: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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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26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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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岗位安全履职清单

  分管生产、设备、技术等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清单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工作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组织分管部门、车间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落实分管领域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分管领域的较大风险进行管控,并监督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 

  ★按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本单位构成重大风险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投入资金预算,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 

  ★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按职责分工组织事故救援。

  班组负责人履职清单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 

  ★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员工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内容; 

  ★组织班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活动。负责新员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及转岗员工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初期应急处置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岗位员工主要职责清单

  ★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工程,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认真开展岗前、岗中、交接班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本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异常状态,及时发现和识别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及时整改,对不能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有上报的义务;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动火、检维修、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违章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清楚应急状态下本岗位和自身职责,在发生事故时,能按照事故预案正确处理;熟练掌握应急逃生知识,提高互救自救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九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本版来源:延庆区安委会 制图: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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